违反“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”,80万元保证金遭招标方没收
近日,海门法院公布了一起招投标案件的审查结果:
207年,被告某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代理,就某建设项目的室内装饰工程发布施工招标公告,要求“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”等。公告所附招标文件规定:投标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;若招标文件中有虚假材料等情形,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,投标保证金自动放弃。
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,向被告发出施工投标文件,并签署“无在建工程承诺书”、“诚信承诺书”。后经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,发现原告拟派项目负责人王某有其他在建装修工程,被告遂致函原告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。原告起诉至海门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。
法庭判决: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不予返还
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投标期间,其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,实际情况与原告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料不符,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,亦有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,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根据原告的承诺,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,被告按招标文件及原告的承诺拒还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,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什么情况下招标方可以不退保证金
《招投标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
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,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,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,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;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,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招投标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
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,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。
第七十四条规定:
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,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,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,取消其中标资格,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,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‰以下的罚款。
法官忠告
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该案中,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原告签署的承诺书均明确表示如违反承诺,愿意放弃收回投标保证金的权利。因原告明显违反诚信承诺导致合同未能订立,被告作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完全符合双方约定。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及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,故判决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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